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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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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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