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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3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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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   法定代理人 魏正瑩   送達代收人 林祐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九百九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九萬九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九萬八千九百五十   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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