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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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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送達代收人 廖修璋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肆萬陸仟零貳拾陸元,折合銀元貳     佰玖拾捌萬貳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元,     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回執提出法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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