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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湖簡字第12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玉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蔚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蔚藍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我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1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95元,上訴人已先繳納上訴費用2,160元,剩下3, 135元尚未繳清,我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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