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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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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蘭美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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