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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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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陳元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 人戶籍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且相對人已於00年0月0日出境,因相對人行方不 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判決及其證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相對人 除戶謄本等影本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 料及入出境資訊結果,相對人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境後即未 再入境,並以遷出國外為由完成戶籍遷出登記,且查無留存 國外地址,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 ,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 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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