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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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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余宥翔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翁新雅 蔡瀚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下列 第二項之判斷,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在被告代理營運之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下稱 系爭遊戲)所使用遊戲子帳號「楓之谷」(下稱帳號A), 於112年3月9日遭被告誤以使用不當程式為由封鎖,其他5組 遊戲子帳號「ffffgfyi」、「ffffgfy」、「maksor8420」   、「01」、「烈焰」(以下各別稱帳號B、C、D、E、F), 則於同年月23日遭被告聯合封鎖,故訴請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即上開帳號鎖定前之已於遊戲內消費之金額 及遊戲道具現金價值)等語。被告則抗辯稱,原告於使用帳 號A、E帳號參與系爭遊戲時,系爭遊戲後臺系統稽查判定有 使用非法外掛程式,官方人員於遊戲內複查時,亦確認原告 使用非使用外掛程式無法達成之異常行為;其餘帳號則因與 使用外掛帳號間有共享利益之情形,故依系爭遊戲管理規則 第7、8點、系爭遊戲網路連線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第2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終止系爭帳號之使用權利,其請求並 無理由等語。  ㈡經查,檢視被告提出當時原告於系爭遊戲內遊玩之光碟影像 檔,原告之帳號A、E於系爭遊戲內使用之角色職業為「破風 使者」,該職業角色在使用「甩動披風」技能時,角色須先 停下腳步才能發動技能,此有被告提出之該職業角色正常發 動技能之影像檔在卷可佐,然於原告遊玩之影像檔中,原告 遊戲角色在發動技能時,卻未停止腳步移動而持續發動技能   ,衡情,該異常遊戲行為並非遊戲本身設定可致,非使用外 掛程式難以達成。而其餘帳號則與帳號A、E間有寶物移轉等 共享不正當利益之情事,亦有被告提出之數據紀錄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163頁至171頁)。綜酌全情,被告抗辯系爭帳 號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方式進行遊戲,嚴重違反遊戲管理規則   ,應堪憑採。則被告以原告有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規 定之重大情事而終止系爭契約,核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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