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34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楊秉翰 被 告 張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04元,及其中新臺幣67,289元,自民 國98年4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