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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借款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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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4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翁啓倫 被 告 鍾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 2年度板小字第275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 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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