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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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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何廷璋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155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2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14 元,及其中新臺幣7,547 元, 自民國111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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