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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電信費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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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58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莊雪君 被 告 吳凱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1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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