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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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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複 代理人 劉育辰 許俞屏 林建業 被 告 張英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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