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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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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小字第1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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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777號 原 告 宏國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小娟 訴訟代理人 廖奕豪 被 告 曾聿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小娟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78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尤志修,嗣於訴訟繫屬中即民 國113年1月5日變更為王小娟,此有原告陳報之新北市區公 所函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1頁),因未據兩造聲明承受 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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