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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NHEV 112年度湖小字第1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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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王小芳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788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10分辯論終結,並於中 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27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 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10% 、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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