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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清償借款

NHEV 112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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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林奇儒 被 告 武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54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 述,亦均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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