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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0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顯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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