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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訴訟代理人 楊馥美 被 告 許聰仁(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死亡)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19 日宣判,惟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已於112年11月15日死亡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原告應於二週內提出被告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及繼承系 統表,並具狀聲明被告之全部繼承人承受訴訟。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許秀霙亦得通知被告之全部繼承人於檢具戶籍資料及 繼承系統表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本件有上開事由,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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