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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簡字第16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子浦即陳顗翔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宏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現在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54,96 0元。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這在簡易訴訟程序也有適用。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我院民國113年1月4日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上述規 定,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繳,就會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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