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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簡字第8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黃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瑋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8,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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