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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湖訴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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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健國 陳佑全 黃昶棟 楊詠丞 潘隆翔 孫婉齡 謝忠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 郭思吟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顥律師 被 告 善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淵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方彥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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