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全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相 對 人 一六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大維 相 對 人 陳瑞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 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之同時,亦對相對人提起本案 訴訟,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由本院分別以本件及113年度 湖簡字第264號事件受理。惟本院對上開本案訴訟無管轄權 業經裁定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已非本案訴訟 繫屬法院。且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亦未指明假扣押之特定標的 及所在地,本院亦無從因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取得 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自應併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