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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全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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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鄭正福 相 對 人 陳心睿即陳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 慮,並不能加以准許。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第523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帳款本金新臺幣 (下同)48,690元未依約償還,聲請人已多次催繳,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顯其無誠還款,如不即施以假扣押容任其自由 處分財產,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聲 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聲請人於本件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只有48,690元, 這樣的金額只要一般人有正常工作,應該都可以在合理的期 限內清償,難以認為有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的疑 慮。因此,本件聲請並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應該予 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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