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庭榛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準用上開 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均和資產公司 )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中市大雅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公司 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