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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NHEV 113年度湖小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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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 被 告 吳俊賢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9日上午9 時3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77元,及自民國112 年 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90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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