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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NHEV 113年度湖小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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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29號 原 告 鍾函穎 被 告 吳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2月21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李家禎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依被告答辯意旨與原告警詢筆錄所述,以及政府多方宣導詐 騙手法日新月異之現狀下,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可知悉不應 隨意將款項匯入陌生人所提供之帳戶內,應認原告與有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輕被告賠償金額至50%。原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庭辯論,本院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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