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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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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EV 113年度湖小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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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祥賓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6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27元,及其中新臺幣42,626元自 民國112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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