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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借款

NHEV 113年度湖小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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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楊昌桓 被 告 蘇諾汶即蘇寶文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 年2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在原告請求返還4 筆借款及1 筆墊款中,只有111 年4 月13 日款項,因為被告及時表示要還款,從通訊的上下文可以合 理的推論該筆確實是借款無誤,其他部份無法明確看出原告 有借款的意思,無法根據借款契約關係來請求返還。 二、據上所述,本件僅應判准15,000元之借款,駁回其他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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