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救字第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雨鈞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 年度湖簡字第173號),以其並無資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 ,且有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 認聲請人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 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 又聲請人所提訴訟,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 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