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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救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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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俐君 代 理 人 羅聖乾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戴智軒 柯瑩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湖司簡 調字第94號),以其並無資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且有勝 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 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 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所提訴訟,形式上非顯無 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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