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救字第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湘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准予訴訟救 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 法第111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113號損害賠 償事件,前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湖救字第39號裁 定准許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湖簡字第1113號 及112年度湖救字第39號等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規定, 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是聲請人於提起上訴時, 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乃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欠缺必要性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