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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NHEV 113年度湖簡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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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廖靜黛即廖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08 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 2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01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 民國94年5 月13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44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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