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字第1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阮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原告應補正如起訴狀所載之相關證據:「112年度司票字第2 9959號裁定(股別:林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勤股112 年度司促字第29844號支付命令」。 二、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該本票,被告對原告的債權全部 不存在」,惟本件之本票債權之全部金額為何?未記載於起 訴狀,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是以,原告應以該本票債權 之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 法繳納裁判費到院。 三、原告應補正民事起訴狀及上開補正狀(含證據)之繕本,由本 院送達被告以供被告為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10萬元以下 1000元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10 元/萬元 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99元/萬元 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 88元/萬元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元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元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