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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借款

NHEV 113年度湖簡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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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佩琳 訴訟代理人 陳泳澔 被 告 江涵庭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27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29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32,081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 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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