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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字第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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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王俊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可 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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