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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NHEV 113年度湖簡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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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星佑 被 告 唐偉龍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 13 年2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9日上午10 時1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61 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事實堪以採信 。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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