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字第2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辜丞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車禍損害,惟被 告住所地位於基隆市,另本件車禍地點為新北市三重區,此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方處理本件車禍事故資料 在卷可稽,是應認由被告住所地所屬法院管轄,較有利於被 告,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