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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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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鄭毓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月銀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22日我院第一審裁定,爭執其擔保金額,應認為提起 第二審抗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的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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