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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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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志偉 輔 佐 人 全靜如 選任辯護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全志偉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29、331頁)等在卷可參,依前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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