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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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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豐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 年度偵字第1138號、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豐准予停止羈押,停止羈押期間,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 ○○○街00號2樓之1。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如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之情形,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此於刑事訴訟法   第114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明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繫屬本院,嗣因涉犯本件重罪且遭通緝到案,而認有羈   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3 年1 月16日起羈押3 月在案。被   告於在押期間,因有糖尿病、高血壓及感覺胸痛,經法務部   ○○○○○○○○○○○○○○○○)所內醫師診療後,於   113 年2 月2 日戒送至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   治療,經該院醫師診斷為1.肺積膿伴有瘻管、2.第二型糖   尿病,伴有高血糖,預計進行清創手術引流排膿,目前住院   治療中,南投看守所則綜合被告以上病況,認有羈押法第11   條第1 項第2 款「現罹患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之   事由,建議不宜在監所執行等情,有南投看守所113 年2 月   2 日投所衛字第11308000230 號函在卷可稽,應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114 條第3 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之情形。是本院審酌上情,爰裁定被告准予停止羈押,並限   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2 樓之1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14 條第3 款、第116 條、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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