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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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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 6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明華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2 年11月18日死亡,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266號   被   告 陳明華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華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 民國111年12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 12年7月21日22時許,在其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住處飲 用米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22)日凌晨某時無照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嗣於112年7月22日3時 13分許,行經南投縣南投市平和街與平和街62巷口,因左轉 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警在同縣市○○路00號(戶姓宮百 姓公廟)前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對其施以酒 精濃度吐氣測試,於同日3時2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案與本案均係 酒後駕車犯行,其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請 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檢察官 簡汝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玫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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