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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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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商裕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4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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