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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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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添丁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添丁因受有胸椎第六節至第七節骨髓炎和椎間盤炎 伴硬膜外膿傷等傷害,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在衛生福利部 桃園醫院(下稱桃園醫院)接受治療,並於000年0月00日出 院,經該院醫師診斷,認被告下肢完全癱瘓,日常生活須他 人照顧,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嗣 經本院電詢臺北監獄衛生科科員現在被告之身體狀況有無借 提或行視訊審理之可能,經回覆略以:被告目前必須臥床, 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人照顧,且被告意識不甚清醒,對於問 題僅能以點頭、搖頭之方式回應,類似植物人的狀態等情, 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見院卷第125頁),再經本院 函詢桃園醫院經函覆以被告雖可自述意見,然可躺無法坐等 節,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2年5月30日桃醫醫字第112190 6987號函及被告病歷在卷可佐。另本院於112年5月23日、11 3年1月10日電詢臺北監獄戒護科科員被告能否提解到庭,均 經回覆略為:被告目前臥床,無法離開病床等語,有本院電 話紀錄表可參。是本院綜合上情,應可認定被告確已因疾病 無法到庭,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 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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