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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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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炎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6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  ㈠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已 釋放出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已經本院核閱 聲請書所附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 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1年2月24日鑑驗書在卷可證,因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驗方式,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 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 。因此,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2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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