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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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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陳哲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緩起訴處分人陳哲威(下稱受處分人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確定,112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 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0月14日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至112年10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緩 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後,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2 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0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 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 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 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 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檢出結果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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