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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ANH BINH (中文姓名:陳青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THANH BINH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TRAN TRUNG HIEU」之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TRAN THANH BINH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同法第 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 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 偽造私文書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兩罪間,均係基 於考取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單一目的,行為局部同一,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非法移工,因在臺灣工作需普通汽車駕駛 執照,而冒用他人身分為上開犯行,影響我國對於外國人之 管理,更損害監理機關對核發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 所為實有不該,及被告坦認犯行,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職 業為臨時工、家境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前開文書上所偽造「TRAN TRUNG HIEU」之署押1枚,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 被告所偽造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中華民國小型汽車 學習駕駛證,已交付南投監理站之承辦人員,非屬被告所有 ,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又被告雖係越南國籍之外國人,惟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經 遣送出境,有入出境資料1份在卷可憑,爰不另為驅逐出境 處分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69號   被   告 TRAN THANH BINH  (中文姓名:陳青平,越南籍) 男 31歲(民國80年【西元1991年】                  10月6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 ○區○○街0號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             投收容所收容中)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THANH BINH(下稱陳青平)為越南籍國民,前為勞動 部核准來臺工作之外籍移工,因曠職而於民國111年12月15 日遭原雇主通報失聯,而撤銷、廢止居留許可。其於000年0 月間某日,在位於南投縣水里鄉之居處(地址不詳),見不知 情之友人TRAN TRUNG HIEU(中文姓名:陳忠孝,下稱陳忠 孝)遺留在該處之居留證,因在臺工作有開車需要,竟基於 偽造文書之犯意,冒用陳忠孝身分於112年8月21日某時,至 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竹山秀傳醫院(下稱 竹山秀傳醫院)接受體格檢查,並在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 書(下稱駕照登記書)填載陳忠孝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居留證 號等資料,並於該駕照登記書之簽名欄上偽造「TRAN TRUNG HIEU」之署押1枚而偽造該駕照登記書後,向竹山秀傳醫院 醫師行使,使不知情之竹山秀傳醫院醫師,誤認係陳忠孝本 人接受體格檢查,而將內容不實之體格檢查資料登載於該駕 照登記書上,陳青平再於3、4天後,至址設南投縣○○鄉○○路 00號之南投私立水里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下稱水里駕訓班)參 加該駕訓班第261期B梯次之駕駛訓練,並將附有陳青平本人 照片之上開駕照登記書及陳忠孝之居留證交付該駕訓班人員 ,使不知情之水里駕訓班人員於112年8月30日持該駕照登記 書向不知情之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址設南投縣○○市○○○ 路000號,下稱南投監理站)公務員行使之,使承辦公務員將 陳忠孝之身分資料等不實內容登錄其職務所執掌之公文書上 ,據以於同日核發內容不實且貼載陳青平照片之小型汽車學 習駕駛證(下稱學習駕駛證)。陳青平再持該學習駕駛證及陳 忠孝之居留證,於112年9月28日7時許,至南投監理站應考 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筆試,南投監理站技士曾忠騰於同日8時 許,發現該居留證上之照片與陳青平之特徵明顯不符,報警 處理,而查悉上情,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普通汽車駕駛 人考驗駕照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青平於警詢及偵訊時自白不諱, 核與證人曾忠騰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駕照登記書、陳忠 孝之居留證影本、學習駕駛證影本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 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同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 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等罪嫌。被告在駕照登記書上 填載陳忠孝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居留證號等資料及偽造陳忠 孝之署押,而偽造駕照登記書後進而行使,其偽造署押為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其行使偽造 私文書與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 所掌之公文書,局部競合,請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被告所偽造之「TRAN TRUNG HIEU」 署押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英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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