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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投簡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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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8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羿諳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3行「17時45分」更正 為「15時45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羿諳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 。 三、被告在本案經營簽賭站期間內,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犯行,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則其在同一時期 內多次、反覆經營上述事業,自屬集合犯,而應論以一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以電子通訊軟體賭博財物之犯行,屬侵害同 一社會法益之接續犯罪,而應論以接續之一罪。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揭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本院審酌:被告之前沒有相同的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參考,其透過電子通訊軟體下注簽賭, 並貪圖不法利益,心存僥倖而經營簽賭網站,助長賭博歪風 及投機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惟考量其經營 之期間、規模,及被告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高 中畢業、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偵訊時自述本案迄今約獲利新臺 幣(下同)10幾萬等語,且卷內無其他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 所得之確實數額,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 並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犯罪所得,得以估算認定之規定 ,自應從有利被告之認定,從輕認為被告共獲利10萬元,此 為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依卷內現存證據 無法證明與本案賭博犯行有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鶴仙子六合手冊 1本 2 帳冊(櫻花粉封面) 1本 3 帳冊(黑色封面) 1本 4 計算機 1台 5 OPPO Reno8 T 5G 行動電話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392號   被   告 陳羿諳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羿諳因經營傳統檳榔攤生意不佳,竟意圖營利,基於供給 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 000年0月間某日起,提供其位在南投縣集集鎮名水路2段「 俏娜娜檳榔攤」住處作為賭博場所,以附表編號5所示行動 電話內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供LINE名稱為「廖漢 章」、「陳宜達」、「陳祈旭」、「兵榔」、「大燕子」等 不特定多數人下注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供賭客簽選「二星」 、「三星」、「四星」等方式簽賭,以每注之簽注金額新臺 幣(下同)100元供賭客簽注,核對香港六合彩及今彩539之 開獎號碼決定輸贏,每注賭金如對中號碼者,依賭客選擇之 遊戲「二星」可得7,000元或6,600元、「三星」可得79萬元 、「四星」可得100萬元,如未簽中,所簽注之賭金即歸陳 羿諳所有以牟利。嗣經警於112年9月27日17時45分許,持南 投地方法院核發之112年聲搜字第410號搜索票至上址搜索,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羿諳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410號搜索票、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黑色封面帳 冊影本1份、被告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 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 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等罪嫌。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提供前述賭博場所供不特定賭客簽賭,於111年1月迄至 被查獲時,獲有10萬元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 在卷,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係被 告用以聯繫賭客、簽賭、記帳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 於偵訊時所自承,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高詣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松靖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 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鶴仙子六合手冊 1本 2 帳冊(櫻花粉封面) 1本 3 帳冊(黑色封面) 1本 4 計算機 1台 5 OPPO Reno T 5G 行動電話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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