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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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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純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69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電子磅秤壹臺、殘 渣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所犯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施用第一級 毒品前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施用第一 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所 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 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 然其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 再為本件犯罪,顯未因前所受之處分而記取教訓,惟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 案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電子磅秤1臺、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 品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91號   被   告 甲○○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釋 放出所。詎未思戒除毒癮,其明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 ,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2年7月3日某 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市○○路000巷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 置於玻璃管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次。嗣經警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上 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電子磅秤1臺、殘渣袋1個,並經 甲○○同意於112年7月4日10時38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 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12年7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 )、採集送驗紀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搜索票各1份等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執行情形,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 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 規定,自應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電子磅秤1臺、殘渣袋1個,係被告所 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林宥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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