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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毒聲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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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裕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 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據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等情,有鑑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 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行,已堪認定。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 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76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 銷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 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從而,檢察官就被告此部分犯行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自屬合法。  ㈡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等情,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將被告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 四、被告另於本院發函詢問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有無意見,被 告未表示意見,已給予被告周全之程序保障。又其因於緩起 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 分確定,原緩起訴所附帶之戒癮處遇不復存在,檢察官聲請 觀察勒戒非屬無據,難認有何裁量之瑕疵,法院原則上應尊 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併此說明。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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