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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7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昌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昌清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昌清因犯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件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交 訴緝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件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其中附件編號1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與附件編號2 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同,然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 ,併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間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 雖有區別,然均係源於同一交通事故所犯之罪,尚非全然無 關之獨立犯行,另參酌該判決科刑之理由等情狀,定其應執 行之刑。另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 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 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 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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