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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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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云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 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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